天津商业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3

津商大校发﹝2017﹞95号

天津商业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习量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一章 修业年限

第一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

第二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学生修业年限可为3-6年。休学创业的学生,修业年限不超过7年。

第三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四条 对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分的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4年内没有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修满6年(因创业休学者,修业年限满7年)仍未修满规定的学分,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处理。

第二章 学 分

第五条 学生毕业应取得所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

第六条 学分的计算

(一)理论课的学分按学时数折合计算,一般16学时折合为1学分;

(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如军事技能训练、实验、上机、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以周数计算,每周计1学分;

(三)由学校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如学生假期社会调查、科技咨询以及其他的志愿服务、社会公益劳动等活动,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学分。

第三章 课程分类与选课

第七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还要在教师指导下选学部分选修课程,取得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八条 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全校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选修。全校选修课除全校统一开设的课程外,学生还可以依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选修跨专业、跨学科的课程。

第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指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对本院学生进行选课指导。

第十条 专业选修课、全校选修课的选修人数分别在10人以上、20人以上即可开课。

第十一条 全校选修课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布,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进行选课。未经选修认定的学生不得参加选修课的学习、考核。

第四章 课程免听与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对认为通过自学可以掌握的课程或学生所选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的课程,可提出免听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免听课程必须履行下述手续:

(一)提出免听课程申请;

(二)经任课教师同意,并经课程所在学院(教学部)批准,到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每个学生每学期只允许申请1门课程免听,且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以及实践教学环节,否则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对某门课程已有一定基础,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的学习达到了该课程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可提出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课程必须履行下述手续:

(一)提出免修课程申请;

(二)经课程所在学院(教学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且成绩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修养课、体育课以及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得免修。

第十八条 免修的课程,其成绩按免修考试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在国家或天津市组织的统一考试或学校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考试中成绩及格,可以按规定申请免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课程。申请须在该课程开课第一周内提交,并提供相关证据,经开课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学生可直接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按80分计。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成绩按“0”分或如实记载。学生所学课程考核不及格,如要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应当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一条 考核包括平时随堂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以及其他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可以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成绩一般实行百分制,实践教学环节、课外作业等如需要也可按优(A)、良(B)、中(C)、及格(D)、不及格(E),实行五级分制。个别课程如需要实行五级分制,需经学院(教学部)审核,并在开课前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一般情况下,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根据课程的特点,以上比例可做调整,如调整则需由课程所在的学院(教学部)审定,并在开课前报教务处备案。课程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项成绩。成绩计算方法由任课教师在首次授课时,正式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等情况及平时测验的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也可采取其它方式。如用其他方式,则需由课程所在学院(教学部)审定,并在开课前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将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在首次授课时,正式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一学期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考试: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二)实验总次数中有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缺做或实验报告有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合格者;

(三)课程作业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未交者。

第二十七条 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学期评定考核成绩。

第二十八条 凡两位以上(含两位)教师担任同一课程者,要采用流水阅卷办法,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每学期各学院(教学部)要组织教研室主任检查试卷的评阅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课程重修

(一)凡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未及格,必须重修;

(二)选修课不及格可以改选;

(三)在学期间重修次数不限,不计门次,重修课程成绩按实记载。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不准请假,若因急病或突发意外事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试前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旷考以“0”分计。

第三十一条 严格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根据《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辅 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修读主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学校教学条件,依据《天津商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申请修读一个跨学科辅修专业。

第三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不及格者,允许重修;如主辅修有相同课程(课程名称相同、学时学分相同、教学要求相同)的,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填写《天津商业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获得主专业学位证书,且符合辅修证书授予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辅修证书。

第七章 选专业与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按类招生,在完成主要基础课的基础上,按《天津商业大学按类招生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选择专业。

第三十六条 按专业招生录取的学生,如符合《天津商业大学按类招生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条件,可以转专业。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4年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且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天津商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达到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的要求,可提前毕业、授予学士学位。标准学制内没有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及其他规定要求,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而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达到毕业条件或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要求后,准予毕业或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对于申请提前毕业且被批准的学生,如在3年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允许其在结业后的3年内回校重修有关课程和内容,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校修业年限满6年(因创业休学者,修业年限满7年)仍未修满规定学分的,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不按规定时间申请提前或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校一律按4年学制本科要求进行管理。学满4年但未能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准予在离校后的2年内回校重修。重修合格者,换发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习1年以上退学者,发肄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商业大学学分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017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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