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关于修改《天津商业大学调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2

天津商业大学关于修改《天津商业大学调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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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商大校发〔2017〕190号

天津商业大学关于修改《天津商业大学调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2017年12月28日,天津商业大学2017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天津商业大学调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不允许调课的条件,对调课中的代课提出代课总课时的限制要求:

在第三条中增加:

(二)属于下列情况者,不允许调课:

1、每学期开学教学运行的第一周,不得调课、停课。非第一周开课的课程,第一次课不得调课、停课。

2、学生班级或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一律不允许调课、停课。

3、教师兼任校外课程、讲座等影响本校授课的。

4、教师上课当天提出申请的(突发事件除外)。

5、其它不可调课的情况。

(四)代课要求和课时限制

凡调课过程中涉及代课情况时,要求代课教师应具有上课资格并具有与原任主讲教师相近的专业背景,且原则上同一教师一个教学班每学期申请代课的学时在6学时以内(含6学时)。超过6学时,教学单位应考虑安排其它教师任课。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

(三)任课教师在一个学期内相同一门课程调课不得超过两次。因特殊情况确需第三次调课的,由各教学单位上报教务处审批。

三、单列第二章 “调课工作的考核”

将调课率作为部门考核的一部分单列,调课率原规定控制在10%,现在为15% ,超过规定比例将在部门考核中扣分。

天津商业大学调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科学、合理地组织和调度教学活动,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调 课

第一条调课是指因故无法按照排定课表上课,需对上课时间、地点、任课教师等信息进行临时或全学期变更课表的情况。

第二条调课包括一般调课、停课和代课。因故改变上课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为一般调课;因故停止原定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为停课;因故更换主讲教师的情况为代课。

第三条调课须具有正当充分的理由,调课也要遵循《天津商业大学排课管理办法》中排课的基本原则。

(一)属下列情况者,可申请调课:

1、开课教学单位统筹的教师教学任务调整。

2、经学校批准的教师进修、深造。

3、任课教师报请批准的产假或其它长期性休假。

4、任课教师报请批准的婚假、丧假。

5、任课教师因公出差或出国、参加重要会议等。

6、任课教师因病不能坚持上课。

7、教师因其它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无法上课。

(二)属于下列情况者,不允许调课:

1、每学期开学教学运行的第一周,不得调课、停课。非第一周开课的课程,第一次课不得调课、停课。

2、学生班级或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一律不允许调课、停课。

3、教师兼任校外课程、讲座等影响本校授课的。

4、教师上课当天提出申请的(突发事件除外)。

5、其它不可调课的情况。

(三)属下列情况可停课

1、国家法定节假日。

2、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因学校组织其它重要教学活动,需要停课的,均须经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并由教务处发布停课通知。

(四)代课要求和课时限制

凡调课过程中涉及代课情况时,要求代课教师应具有上课资格并具有与原任主讲教师相近的专业背景,且原则上同一教师一个教学班每学期申请代课的学时在6学时以内(含6学时)。超过6学时,教学单位应考虑安排其它教师任课。

第四条调课的要求及办理程序

教师不得无故缺课、调课、停课和由他人代课。确实需要调课,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调课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商业大学教师调课申请表》写明理由,并附相关会议通知、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学秘书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调课申请须提前两天以上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办理手续者,应采取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先向学院请假,并提前通知到任课班级。任课教师应在两天内到教务处补办手续,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任课教师在一个学期内相同一门课程调课不得超过两次。因特殊情况确需第三次调课的,由各教学单位上报教务处审批。

(四)按照“谁办理、谁通知”的原则,调课手续办理完毕后,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或任课教师本人须将审批后的《天津商业大学教师调课申请表》送达相关教学单位,涉及教室变化的将《教室借用通知单》送达相关教学楼管理员,并负责通知到相关学生班级。因调课引发的教学事故,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五)凡遇临时停课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填写《天津商业大学调课申请表》,安排好补课时间,并及时调整授课内容和授课计划,在课程结束前补足相应学时。

(六)对未经批准,无故缺课、调课、停课或由他人代课而影响教学秩序稳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天津商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管理办法》,对责任人做出处理。

(七)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教务处教务科,一份存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一份交学生所在教学单位。

第二章 调课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为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运行秩序,学校将调课率纳入对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考核范围。各开课教学单位要加强对日常教学运行各环节严格管理,对调课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并进行总量控制,尽可能减少和控制调课现象。每学期每个教学单位调课总课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开课总课堂数的15%。超过15%将按相关规定在部门考核中扣分。

各教学单位也要将每位教师调课率纳入对教师教学业务工作的考评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监控。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调课量以调整的开课课堂数计算,调课率以“调课课堂数/开课课堂总数”计算;教师临时性调课量以学时数计算,调课率以“调课学时数/课程总学时数”计算。

第七条教务处将定期公示各教学单位调课情况,并以此作为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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