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商业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3

津商大校发〔2017〕164 号

关于修改《天津商业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2017年11月8日,天津商业大学2017年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天津商业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管理》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后增加两条,分别作为第三条和第四条:

“第三条 学校建立校与院两级本科教学督导组织。学校设立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学院(教学部)设院级教学督导组。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对院教学督导组具有工作方面的指导关系,但不具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四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分别是学校、各学院(教学部)设立的常设组织。”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教学督导组织的构成:

学校聘任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20名左右,组成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设正副组长各1人。

各学院(教学部)聘任教学督导成员3-5名,分别组成院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人。”

修改后作为本文件的第八条。

三、在第七条后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在主管校长和教务处长的领导下,挂靠教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院级教学督导组在各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的指导下,在本学院(教学部)内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遵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学校、学院(教学部)教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制订自己的工作计划,根据所订计划开展工作。一般情况下,校、院教学督导组织独立开展工作,如因工作需要,校、院两级督导组织也可以相互协助工作。”

“第十一条 校、院教学督导组织均不属于一级行政管理机构。二者在开展正常的教学督导工作中,各级教学组织及其他有关校内组织,应当给予必要的、积极的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

四、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的职责,由各学院(教学部)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与精神,根据本学院(教学部)的情况制订。”

五、在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教学处负责将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督导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和意见反馈给学院(教学部),学院(教学部)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登记存档。

学院(教学部)负责对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做出处理。涉及任课教师的,应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并做好整改和跟踪检查工作。”相关条文序号顺延。

六、将第五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同时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聘任工作,由教务处报请主管校长同意后开展。”

“第十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聘期为2年,期满可以续聘,对于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教学督导职责者,由教务处提请主管校长批准也可以提前解聘。”

“第二十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由学院(教学部)自行聘任。聘期为2年,期满可以续聘,对于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教学督导职责者,由学院(教学部)也可以提前解聘。”

七、将文件名称修改为“天津商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现重新公布《天津商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教学部)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商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督导条例》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科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咨询、督查和指导组织。

第三条 学校建立校与院两级本科教学督导组织。学校设立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学院(教学部)设院级教学督导组。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对院教学督导组具有工作方面的指导关系,但不具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分别是学校、各学院(教学部)设立的常设组织。

第五条 督导组织的主要功能是在本科教学过程中起到督学、督教、督管作用,为保证教学过程和各个环节按规范进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教学质量状况督查、追踪、指导工作,完善教学质量保障、监控和激励机制。主要任务是在学校或学院(教学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价;对教学信息进行收集、研究和反馈;开展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1.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知识能力素质的整体提高,重视寓育人于教学工作之中。

2.遵循教学的客观规律又有利于深化教学改革,以党和国家以及上级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关于本科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3.对教学情况的了解与掌握要力求客观、全面、深入,着重对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进行督导。

4.对教学和对教师的评价务求准确、公正、公平。

5.督导工作要以总结经验、弘扬先进、改进教学工作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督导。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的构成

第七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分别负责协调、组织、运作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本科教学督导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织的构成:

学校聘任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20名左右,组成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设正副组长各1人。

各学院(教学部)聘任教学督导成员3-5名,分别组成院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人。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在主管校长和教务处长的领导下,挂靠教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院级教学督导组在各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的指导下,在本学院(教学部)内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遵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学校、学院(教学部)教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制订自己的工作计划,根据所订计划开展工作。一般情况下,校、院教学督导组织独立开展工作,如因工作需要,校、院两级督导组织也可以相互协助工作。

第十一条 校、院教学督导组织均不属于一级行政管理机构。二者在开展正常的教学督导工作中,各级教学组织及其他有关校内组织,应当给予必要的、积极的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组织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订学校督导委员会管理细则和工作计划,组织管理校级教学督导的日常活动;

2.对学校本科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实践教学等工作提供咨询、指导;

3.对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质量、质量工程项目追踪检查提供咨询、指导;

4.对师资培训、青年教师教学验收提供咨询、指导;

5.参与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检查和教育教学评估相关工作,参与本科教学全过程质量检查工作;

6.开展教学质量研讨和教学信息沟通反馈工作,检查核实教师学生反映的有关教学质量问题;

7.参与指导学校大学生学习管理委员会工作;

8.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的职责,由各学院(教学部)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与精神,根据本学院(教学部)的情况制订。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限:

1.进入教室和实验室(机房)听课;进入校内实习实训基地检查教学情况;

2.查阅教学计划、毕业设计(论文)、考试试卷及其它教学资料档案;

3.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

4.反映、沟通学校、学院教学管理以及本科教学相关情况;

5.列席相关教学改革建设、教学管理工作会议。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听课要求,由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每学期的教学工作情况进行确定,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教学处负责将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督导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和意见反馈给学院(教学部),学院(教学部)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登记存档。

学院(教学部)负责对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做出处理。涉及任课教师的,应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并做好整改和跟踪检查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组织的成员

第十六条 校、院教学督导组织成员主要从本校退休人员和校外人员中聘任,并根据情况聘请适量的在职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参加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组织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敬业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联系群众,实事求是;

2.长期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精通教学业务,教学经验丰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3.熟悉教学改革动态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独立工作能力强;

4.身体健康,在职人员一般为5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能开展正常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聘任工作,由教务处报请主管校长同意后开展。

第十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聘期为2年,期满可以续聘,对于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教学督导职责者,由教务处提请主管校长批准也可以提前解聘。

第二十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由学院(教学部)自行聘任。聘期为2年,期满可以续聘,对于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教学督导职责者,由学院(教学部)也可以提前解聘。

第二十一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设秘书1人(同时兼任大学生学习管理委员会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学督导组织开展正常工作。教学督导津贴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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