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大校发﹝2013﹞86号
天津商业大学本科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保证考试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性,推进考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评价手段。
第三条 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鼓励教师进行形式多样的考试内容与方法改革。
第四条 凡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核(考试或考查)。学生必须参加修读课程(含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依照本办法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协调,各学院(部)依照本办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为了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处长、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主任、学工部部长、各教学部门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组成的考场办公室。各学院(部)也要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第七条 各学院(部)应在期末考试前召开“三会”,即学院领导期末考试工作会、教师及监考人员培训动员会和学生考试动员会,明确考试纪律和要求、宣传诚信考试。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编排期末考试考程并于考试前公布;负责非期末考试的考场协调、调度。
第三章 考务安排
第九条 考试时间
期末考试课程按《天津商业大学本科培养方案一览》中的规定执行,考试时间根据学校校历,于学期末统一集中安排。非期末考试的课程,在结课时由学院(部)教学秘书安排,报教务处同意后执行。期末考试课程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考场设置
考场设置由教务处负责协调或确定。考场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场的,应在考试前经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监考
1、每一考场应安排主监考一名,副监考至少一名(根据需要可增加)。主、副监考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监考任务。
2、各学院(部)教学秘书负责安排监考人员,并负责将监考任务通知监考人员。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二条 考试方式
考试一般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学校鼓励课程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改革考试方式。如用其他方式,需要课程所在的学院(部)批准,并在开课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
1、考试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能覆盖课程基本内容,试题要尽量避免死记硬背的内容,应有利于引导学生的创新思维。试卷中,80%试题属于基本要求,20%试题属于有一定难度的综合性试题。与上届试卷的重复率应低于20%。
2、考试时间一般为95分钟。要求题量适中,中等水平学生能在此时间内完成。
3、凡笔试课程要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使用。A、B两套试题的内容重复率应低于20%。多人讲授的同一课程,应采取同一试卷进行考试。
4、试卷格式要规范,字迹清晰,图、表、文字准确,无漏页漏题。
5、试卷由教研室负责组织和审定,要努力做到考教分离。有条件的课程应建立试题库,对由试题库调出的试题,教研室要组织审核,如发现试题不符合要求要进行调整。不符合要求的试卷不得投入使用。
6、各学院(部)主管领导必须在考试前两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并送交教务处印刷。
7、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学院将依据《天津商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有关人员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主考职责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含期末考试课程和非期末考试课程),在实施考核时,均应事先确定一名教师为该课程的主考。
第十五条 课程主考对课程考核的全过程负责
1、结合课程的性质、特点,组织考试方法改革;
2、负责与学院(部)、教务处商定课程考核的具体安排,负责考试工作的实施,包括:核对考程(如考核日期、时间、考场、监考人员等);
3、审核试卷,对试卷质量负责。对不符合教学大纲的试卷,责成有关人员修改或重新拟定;有题库的课程,负责从题库中抽取试卷,对从题库中抽取的试卷,可以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人工干预,补充新内容或修改某些不符合要求的内容;
4、组织对试卷(校级教考分离课程除外)的送印、校对、取卷、装订、分装和封存保管;
5、组织考前试卷的分发和考后试卷的集中,组织考场巡视、考场检查和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试卷问题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会同教务处共同处理);
6、组织考后试卷的密封,应流水阅卷的,安排流水阅卷。对阅卷质量进行检查,对阅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负责阅卷全过程的保密工作;
7、负责组织对考试结果的统计和分析。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作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佩带《天津商业大学监考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认真检查学生证件,无有效证件者,不允许参加考试。对有替考嫌疑者应立即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或考场办公室,以便当场确认。主监考负责按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于开考前向学生宣读本办法第八章考试纪律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副监考按单人隔座混排学生座位,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要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任何事情,不得对考生进行指点或暗示,一般应前后分立、动静结合、定时巡查。
监考期间监考人员不得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只回答因印刷字迹不清的问题,对考试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任何人不得宣布与考试无关的事项,保持考场肃静。
第十九条 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或有违纪、作弊苗头的考生,应当场给予警告并予以纠正,警告无效者,取消考试资格。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物证,交考场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将本场考试课程名称、考试班级、考试起止时间写在黑板上;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做好交卷准备。考试结束,立即收卷。试卷要清点无误。监考人员要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对缺考、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有明确记载和认定。《考场情况记录》连同试卷送交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进行处理。
第七章 巡考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成以教学管理干部、学生管理干部、教学督导为主要成员的考场巡查队伍,分工负责,对全校所有考场进行巡查。各教学部门指派专人对本部门(课程、学生)的考场进行重点巡查。
第二十三条 巡查人员应佩带学校统一印制的考场巡视员证件,进入考场
第二十四条 巡查人员应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管理规定。尽职尽责,敢于管理。考试期间巡视所分管的考场情况,要对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学生考试纪律、考场秩序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考场巡查记录。对发现违反考场纪律的现象,应立即予以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考场办公室汇报;对构成教学事故的,应按照学校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的程序要求,提出报告。
第二十五条 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问题,保证考场的正常秩序。
第八章 考试纪律(学生考试规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排定的座位就坐。凡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按旷考论。考试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是照片清晰的一卡通),补考(重修)考生要携带补考(重修)通知单,放于桌面,以备查对。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的统考、外语四级、六级考试等,应分别按有关规定要求带齐证件,无证件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八条 闭卷考试时,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不得将笔记本,书、书包等带入座位。学生的试题纸、答卷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齐收回,严禁学生自带纸张;开卷考试时只准携带教师允许的书籍和资料,其他物品一律不准带进考场。
严禁学生将通讯工具、电子存储显示设备带入考场。
第二十九条 答卷一般用蓝色或黑色字迹笔做答,不得用铅笔(画图或外语考试中选择题等指定用铅笔者除外)。考试中禁止互相借用文具或计算器。不得将试卷拆散。
第三十条 除试卷有字迹不清之处可举手向教师提问外,严禁互相询问,禁止向教师提出其它问题。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学生应按监考教师要求做好交卷准备,考试结束时学生必须全部交卷,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考试结束后拒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以免影响其他同学考试。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准请假,若因病或重大事情不能参加考试者,需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第九章 成绩评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学习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经过考核,获得及格以上成绩才能取得该课程(环节)的学分,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六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课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习题作业、实验、测验、出勤等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30%,结课考试成绩占70%。根据课程的特点,以上比例可做适当的调整,但需要课程所在的学院(部)审核,并在开课前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中各个环节(如习题作业、实验、平时测验、课堂讨论的表现等)所占比例,教师均应在首次授课时向学生宣布或通过网络发布。
第三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试卷密封后进行阅卷,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凡二位教师以上任同一门课的试卷,要求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阅卷。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阅卷过程中要严格依据评分标准,评定学生成绩,不得随意加、减分数。试卷成绩评定有误,须改变分数的,阅卷教师需在改动处签字。课程组或教研室要指派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核。
第四十条 教师阅卷期间严禁他人干扰,对影响教师公平阅卷的教职工按《天津商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教师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成绩登统工作,并认真撰写试卷分析报告,按学生班对本门课程的教学情况进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部)、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要对试卷进行抽样检查,检查时发现错评、漏评、评分不当、合分错误,可发回重新评定成绩。并视情节,依据《天津商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章 试卷管理
第四十三条 评阅后的试卷以班为单位,与学生考试成绩单、记分册、试卷分析报告、标准(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一起装订成册,并按要求,将封面上标注的各项栏目,填写齐全,交课程归属的学院(部)登记封存,存期至学生毕业两年后。试卷如有丢失,依据《天津商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