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03

津商大校发﹝2013﹞78号

天津商业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科专业建设,加强对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本科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2012年颁布)》(教高〔2012〕9号);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津教委高〔2008〕2号);《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津教委高〔2001〕5号);《关于开展2011年我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批工作的通知》(津学位办[2010]6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本科专业的增设

第二条申报原则

(一)本科专业的增设及调整要紧密围绕国家和天津市重大发展战略,积极培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专业,优先发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设急需、与天津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密切相关的应用型本科专业。

(二)本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三)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四)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符合学校整体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总体规划, 有较强的学科专业支撑;

(二)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稳定的人才需求(需提供近三年人才需求数据分析),年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60人(艺术类等特殊专业除外);

(三)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及必需的教学文件;

(四)能配备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合理的教学团队,其团队中须有本专业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带头人;主要基础课及主干专业课的讲授,一般要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本校专任教师担任;

(五)具备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实习场所、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办学基本条件;

(六)有3名以上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校专职教师;

(七)能开出人才培养方案内的全部课程,其中80%课程由具有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讲授(外聘教师一般不得超过25%),教学质量较好;

(八)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九)积极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并取得一定数量具有较高水平的成果。

第四条申报程序

(一)凡新增、调整本科专业,均由各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论证批准,由教务处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由教务处将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期满后,教务处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天津市教委。

(二)申报新增专业的学院须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并按表中要求提供各种附件及支撑材料,如本学院新旧各专业师资配置表。

(三)设置《专业目录》外专业的学院须邀请教育、科技、产业等有关单位(不含本校)专家7人,对设置该专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2、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3、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干学科、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4、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5、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6、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四)申报新增专业的学院,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填写完毕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第三章 本科专业的建设

第五条对每一新增专业,学校按规定划拨启动经费、专项建设费,各有关学院要加强专业管理与建设,努力提高专业办学水平。

第六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文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与教学设备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等。

第七条专业建设应直接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应注重基础、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体系改革为核心,以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形成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

第八条专业建设应加强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逐步建设一批天津市品牌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形成学校的整体优势。

第九条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

第四章本科专业的评估与管理

第十条 专业建设以学院为主,学校进行指导、规划和统筹。学校在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强宏观调控,整体上把握专业建设方案。各学院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院现有专业的建设计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第十一条 专业负责人对学院院长负责。

(一)专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专业负责人必须是本专业的专任教师且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3、熟悉学科和专业发展动态,了解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5、在专业建设与改革中取得较大成绩或具有丰富经验。

(二)专业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1、负责本专业的规划、建设和改革,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规划。

2、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审核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等。

3、协助组织本专业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

4、组织开展专业教学研究与改革,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5、制定专业师资队伍培养计划,组织落实师资队伍建设措施。

6、负责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专项评估,组织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评估工作。

7、负责本专业学生的入学专业教育、选课总体指导、考研咨询、就业教育与指导。

(三)专业负责人的聘任与考核

1、专业负责人的遴选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组织聘任考核小组,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发文聘任。

2、专业负责人聘期一般为四年。

3、专业负责人的工作考核由学院负责组织,每学年一次,具体考核细则由学院制定,考核结果报教务处核发工作津贴。

4、对考核合格的专业负责人按期核发工作津贴,并可连续聘任;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工作津贴并取消专业负责人资格。

5、专业负责人工作量按每周1学时计算,学院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给予一定工作补贴。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经费管理

专业建设专项采取一次批准,按年度拨款的办法。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专项年经费为4万元,天津市品牌专业和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建设年经费为4万元,一般专业建设年经费为2万元。以上所列专业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除学费外另外收取培养费的专业。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掌握,统筹使用,签字支出。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教学管理改革等。

第十三条 新设专业建设情况应适时接受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和上级教学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对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实现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相互支撑与相辅相成,建设具有我校特色,学科交叉、融合度高,知识面宽的复合型专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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