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天津市教委《关于贯彻落实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5】2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措施的通知》(津教委办【2016】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的顺利开展,提升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施“大创计划”旨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围绕学校培养具有深厚商学素养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通过实施“大创计划”,促进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构筑“立足地方,注重特色;深化改革、创新模式;搭建平台、体现主体;整合资源,形成互动”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体系,培养适应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天津商业大学“大创计划”面向全体学生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鼓励创新、培养能力”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创业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四条 天津商业大学“大创计划”分国家级、市级和校级三个层次。形成以国家级“大创项目”为龙头、市级“大创项目”为主干、校级“大创项目”为基础的三级“大创项目”实施体系。

第五条 天津商业大学“大创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子项目。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的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实践项目要面向市场展开,按企业实际运营模式进行管理和实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大创计划”组织机构包括“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大创计划”工作专家委员会及“大创计划”工作小组。

1.“大创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计财处、学工部、科技处、社科处、资产设备处、校团委、人事处、产学研办公室、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大创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其常设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包括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推荐、检查、验收、学分审核,成果管理与评奖,实验室开放,组织相关学术交流,负责监督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等具体工作。

2.“大创计划”工作专家委员会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负责对“大创计划”项目及工作方案提出论证意见;参与项目的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督促和帮助学校开设与创新创业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业训练、项目管理类课程或讲座;提出其他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1. 3.“大创计划”工作小组设在各学院,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各系主任及专家教授为成员,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大创计划”的各项校级活动,根据学校委托承担面向全校的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全面规划和组织开展院级的“大创计划”项目,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终期审查及学生成绩的评定。

第三章 项目申请人及指导教师条件

第七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一至三年级的学生为主,四年级学生可作为项目成员参与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立项资助对象是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实践具有浓厚兴趣,善于独立思考,有较强创新意识、科研精神和初步创业能力的学生。

第八条 指导教师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有一定的项目来源。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的教师不得担任指导教师。鼓励聘请知名学者、企业家、杰出校友、创业成功人士等担任兼职导师,指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团队,申请人一次只能参加1个项目的申报,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项目团队成员为3-6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

第十条 立项项目由学生个人或团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指导教师和项目团队负责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试验方法的设计、实验器材的选购、实施实验、分析数据处理,自主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可以跨院(系)对学生进行指导。每位指导教师每批次指导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或创业实践,为学生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每周至少与学生见面指导一次。

第十二条“大创计划”项目选题主要来源于教学、科研、生产、设计和管理等方面,应具有学术性、实用性、创新型和先进性等特点,以解决本学科及其交叉学科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与社会、生产、科研等实际相结合;与“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等学科竞赛相结合。校级“大创计划”项目完成期限为1年;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训练类项目完成期限为1.5-2年,创业实践项目完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项目团队按要求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由指导教师审查后,送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评审。经学院初评按照1比1.2的比例推荐,由学校复评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校级项目“大创计划”项目和拟推荐的市级“大创计划”项目名单。

第五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系统规划、分类实施、突出特色,动态管理,具体程序为:

1.教务处负责牵头制定学校“大创计划”项目相关配套政策,以确保各级“大创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纳入学校本科生教育教学体系。

2.相应职能管理部门协同教务处共同组织项目具体活动内容的设计,形成每学年的具体项目实施计划,编印项目指南

3.各学院组织学生进行选题,并做好初审工作,汇总学生选题情况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审查、复评,确定拟立项项目,在天津商业大学官网上公布。

5.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负责人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处四方鉴定项目合同书。

6.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项目实施需要核定并落实项目经费。

7.学院或有关受委托的职能部门根据确定的“大创计划”项目,组织学生认真填写项目立项任务书,并组织学生进行开题报告答辩。

8.学院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实施进程过半时进行中期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是否按原方案进行,学生投入项目的时间,目前的进度状况,存在问题等。学校将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对于进展缓慢的项目提出警告,并根据学生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支持。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不参与中期答辩的项目,将终止项目研究。

9.学院应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组织学生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10.各项目活动结束后,由学院或受委托的职能部门负责将学生参与项目活动的成绩及学分认定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进行成绩和学分的最终认定,并负责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成绩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1.学校设立“大创计划”专项经费,按校、市、国家三类项目分别予以资助。

2.每个项目设立专门账户,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报销程序:项目组负责人签名,指导教师审核,二级学院审批,计划财务处报销。

3.学校对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7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30%款项。

4.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5.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项目所需的实验耗材、元器件、图书资料、论文版面费、知识产权事务费、评审鉴定费、与项目有关的调研差旅费、复印费;创业实践类项目的相关产品制作、宣传费;参加学术交流会议费等。

6.项目结题后,如确因发表论文、发表作品、申请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等原因需延期报账的,可在项目结题后半年内持公开发表的项目相关论文、作品、知识产权申请、受理凭证及相关发票进行报销。

7.经费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天津商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天津商业大学大学生研究与创新训练用款及报销有关规定》等执行,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不得随意变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终止项目研究。

1.项目在执行期内因正当理由需进行变更的,需在项目立项的3个月内向教务处提交变更申请表,经审查后可适当进行变更;立项6个月后,项目组成员不得再进行变更,但可以退出或终止项目研究。

2.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3.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工作无明显进展,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将终止项目研究。

4.研究项目由于项目组成员自身原因而终止研究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5.项目未正常结题,由于项目组成员自身原因而终止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2年内不能再次申请项目;由于指导教师自身原因而终止研究的,项目指导教师2年内不允许指导新的“大创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 结题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级别相应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设计说明书、专利、产品实物)等相关支撑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2.学校统一组织验收,结题验收时学校聘请至少3位相关领域、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专家组,审议项目研究报告,进行现场测试和结题答辩,专家组根据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对所有项目进行公示并颁发结题证书。

3.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被要求限期整改和暂停经费使用,如仍不认真开展工作,限期整改不合格,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项目组学生由此获得的一切加分及荣誉。

4.学校鼓励学生公开发表研究论文、申请专利。通过本计划形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成果发布时须按项目级别分别注明:国家级、市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并注明项目编号及指导教师。编号规则为:年度+学校编码(5位数字)+3位流水号+项目类型标识码(国家级项目用G表示,市级项目用S表示,校级项目用X表示)。

5.项目结题后,“大创计划”工作办公室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大创计划”项目存档材料清单》要求做好项目材料归档工作,归档材料保存期为三年。同时,将项目验收结果及项目总结报告、相关支撑材料报上级部门备案。

6.为参加“大创项目”的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如实记录学生(包括负责人及成员)项目各阶段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各学院(系)为各项目组提供场地、设备方面的支持,全校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程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产学研实践基地、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众创空间等均应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开放,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做到保证使用,悉心指导。

第十九条 学校将“大创计划”列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取得学分并纳入研究与创新学分体系。

第二十条 项目达到毕业论文(设计)标准,经学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可按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作为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向学院答辩委员会提交并进行答辩,按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进行成绩评定计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表现优秀的学生加校内外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 激励机制

1.学校设立“大创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组织奖,对优秀指导教师和相关学院予以表彰与奖励。

2.学校设立“大创计划”优秀成果奖,每年对结题项目组织一次评选,对获奖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学校将优秀项目成果统一编辑成册;对获奖项目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进行交流与展示。

3.学生按计划完成项目并验收合格后,可获得“研究与创新”学分,学分按照《天津商业大学本科生获得竞赛与科研类学分的若干规定》执行。

4.积极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创新创业观、成才观;定期举行讲座、论坛、学术沙龙、研讨会等相关学术活动,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研讨与交流,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科研、校园文化有机结合,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5.学校将根据上一年度各学院完成项目的情况,对下一年的分配名额给予适当调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商业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津商大校发【2013】4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天津市教委《关于贯彻落实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5】2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措施的通知》(津教委办【2016】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的顺利开展,提升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施“大创计划”旨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围绕学校培养具有深厚商学素养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通过实施“大创计划”,促进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构筑“立足地方,注重特色;深化改革、创新模式;搭建平台、体现主体;整合资源,形成互动”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体系,培养适应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天津商业大学“大创计划”面向全体学生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鼓励创新、培养能力”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创业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四条 天津商业大学“大创计划”分国家级、市级和校级三个层次。形成以国家级“大创项目”为龙头、市级“大创项目”为主干、校级“大创项目”为基础的三级“大创项目”实施体系。

第五条 天津商业大学“大创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子项目。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的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实践项目要面向市场展开,按企业实际运营模式进行管理和实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大创计划”组织机构包括“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大创计划”工作专家委员会及“大创计划”工作小组。

1.“大创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计财处、学工部、科技处、社科处、资产设备处、校团委、人事处、产学研办公室、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大创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其常设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包括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推荐、检查、验收、学分审核,成果管理与评奖,实验室开放,组织相关学术交流,负责监督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等具体工作。

2.“大创计划”工作专家委员会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负责对“大创计划”项目及工作方案提出论证意见;参与项目的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督促和帮助学校开设与创新创业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业训练、项目管理类课程或讲座;提出其他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1. 3.“大创计划”工作小组设在各学院,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各系主任及专家教授为成员,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大创计划”的各项校级活动,根据学校委托承担面向全校的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全面规划和组织开展院级的“大创计划”项目,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终期审查及学生成绩的评定。

第三章 项目申请人及指导教师条件

第七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一至三年级的学生为主,四年级学生可作为项目成员参与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立项资助对象是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实践具有浓厚兴趣,善于独立思考,有较强创新意识、科研精神和初步创业能力的学生。

第八条 指导教师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有一定的项目来源。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的教师不得担任指导教师。鼓励聘请知名学者、企业家、杰出校友、创业成功人士等担任兼职导师,指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团队,申请人一次只能参加1个项目的申报,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项目团队成员为3-6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

第十条 立项项目由学生个人或团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指导教师和项目团队负责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试验方法的设计、实验器材的选购、实施实验、分析数据处理,自主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可以跨院(系)对学生进行指导。每位指导教师每批次指导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或创业实践,为学生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每周至少与学生见面指导一次。

第十二条“大创计划”项目选题主要来源于教学、科研、生产、设计和管理等方面,应具有学术性、实用性、创新型和先进性等特点,以解决本学科及其交叉学科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与社会、生产、科研等实际相结合;与“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等学科竞赛相结合。校级“大创计划”项目完成期限为1年;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训练类项目完成期限为1.5-2年,创业实践项目完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项目团队按要求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由指导教师审查后,送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评审。经学院初评按照1比1.2的比例推荐,由学校复评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校级项目“大创计划”项目和拟推荐的市级“大创计划”项目名单。

第五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系统规划、分类实施、突出特色,动态管理,具体程序为:

1.教务处负责牵头制定学校“大创计划”项目相关配套政策,以确保各级“大创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纳入学校本科生教育教学体系。

2.相应职能管理部门协同教务处共同组织项目具体活动内容的设计,形成每学年的具体项目实施计划,编印项目指南

3.各学院组织学生进行选题,并做好初审工作,汇总学生选题情况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审查、复评,确定拟立项项目,在天津商业大学官网上公布。

5.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负责人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处四方鉴定项目合同书。

6.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项目实施需要核定并落实项目经费。

7.学院或有关受委托的职能部门根据确定的“大创计划”项目,组织学生认真填写项目立项任务书,并组织学生进行开题报告答辩。

8.学院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实施进程过半时进行中期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是否按原方案进行,学生投入项目的时间,目前的进度状况,存在问题等。学校将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对于进展缓慢的项目提出警告,并根据学生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支持。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不参与中期答辩的项目,将终止项目研究。

9.学院应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组织学生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10.各项目活动结束后,由学院或受委托的职能部门负责将学生参与项目活动的成绩及学分认定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进行成绩和学分的最终认定,并负责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成绩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1.学校设立“大创计划”专项经费,按校、市、国家三类项目分别予以资助。

2.每个项目设立专门账户,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报销程序:项目组负责人签名,指导教师审核,二级学院审批,计划财务处报销。

3.学校对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7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30%款项。

4.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5.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项目所需的实验耗材、元器件、图书资料、论文版面费、知识产权事务费、评审鉴定费、与项目有关的调研差旅费、复印费;创业实践类项目的相关产品制作、宣传费;参加学术交流会议费等。

6.项目结题后,如确因发表论文、发表作品、申请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等原因需延期报账的,可在项目结题后半年内持公开发表的项目相关论文、作品、知识产权申请、受理凭证及相关发票进行报销。

7.经费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天津商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天津商业大学大学生研究与创新训练用款及报销有关规定》等执行,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不得随意变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终止项目研究。

1.项目在执行期内因正当理由需进行变更的,需在项目立项的3个月内向教务处提交变更申请表,经审查后可适当进行变更;立项6个月后,项目组成员不得再进行变更,但可以退出或终止项目研究。

2.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3.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工作无明显进展,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将终止项目研究。

4.研究项目由于项目组成员自身原因而终止研究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5.项目未正常结题,由于项目组成员自身原因而终止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2年内不能再次申请项目;由于指导教师自身原因而终止研究的,项目指导教师2年内不允许指导新的“大创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 结题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级别相应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设计说明书、专利、产品实物)等相关支撑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2.学校统一组织验收,结题验收时学校聘请至少3位相关领域、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专家组,审议项目研究报告,进行现场测试和结题答辩,专家组根据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对所有项目进行公示并颁发结题证书。

3.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被要求限期整改和暂停经费使用,如仍不认真开展工作,限期整改不合格,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项目组学生由此获得的一切加分及荣誉。

4.学校鼓励学生公开发表研究论文、申请专利。通过本计划形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成果发布时须按项目级别分别注明:国家级、市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并注明项目编号及指导教师。编号规则为:年度+学校编码(5位数字)+3位流水号+项目类型标识码(国家级项目用G表示,市级项目用S表示,校级项目用X表示)。

5.项目结题后,“大创计划”工作办公室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大创计划”项目存档材料清单》要求做好项目材料归档工作,归档材料保存期为三年。同时,将项目验收结果及项目总结报告、相关支撑材料报上级部门备案。

6.为参加“大创项目”的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如实记录学生(包括负责人及成员)项目各阶段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各学院(系)为各项目组提供场地、设备方面的支持,全校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程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产学研实践基地、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众创空间等均应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开放,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做到保证使用,悉心指导。

第十九条 学校将“大创计划”列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取得学分并纳入研究与创新学分体系。

第二十条 项目达到毕业论文(设计)标准,经学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可按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作为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向学院答辩委员会提交并进行答辩,按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进行成绩评定计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表现优秀的学生加校内外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 激励机制

1.学校设立“大创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组织奖,对优秀指导教师和相关学院予以表彰与奖励。

2.学校设立“大创计划”优秀成果奖,每年对结题项目组织一次评选,对获奖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学校将优秀项目成果统一编辑成册;对获奖项目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进行交流与展示。

3.学生按计划完成项目并验收合格后,可获得“研究与创新”学分,学分按照《天津商业大学本科生获得竞赛与科研类学分的若干规定》执行。

4.积极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创新创业观、成才观;定期举行讲座、论坛、学术沙龙、研讨会等相关学术活动,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研讨与交流,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科研、校园文化有机结合,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5.学校将根据上一年度各学院完成项目的情况,对下一年的分配名额给予适当调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商业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津商大校发【2013】4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天津市教委《关于贯彻落实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5】2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措施的通知》(津教委办【2016】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的顺利开展,提升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施“大创计划”旨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围绕学校培养具有深厚商学素养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通过实施“大创计划”,促进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构筑“立足地方,注重特色;深化改革、创新模式;搭建平台、体现主体;整合资源,形成互动”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体系,培养适应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天津商业大学“大创计划”面向全体学生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鼓励创新、培养能力”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创业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四条 天津商业大学“大创计划”分国家级、市级和校级三个层次。形成以国家级“大创项目”为龙头、市级“大创项目”为主干、校级“大创项目”为基础的三级“大创项目”实施体系。

第五条 天津商业大学“大创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子项目。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的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实践项目要面向市场展开,按企业实际运营模式进行管理和实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大创计划”组织机构包括“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大创计划”工作专家委员会及“大创计划”工作小组。

1.“大创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计财处、学工部、科技处、社科处、资产设备处、校团委、人事处、产学研办公室、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大创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其常设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包括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推荐、检查、验收、学分审核,成果管理与评奖,实验室开放,组织相关学术交流,负责监督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等具体工作。

2.“大创计划”工作专家委员会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负责对“大创计划”项目及工作方案提出论证意见;参与项目的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督促和帮助学校开设与创新创业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业训练、项目管理类课程或讲座;提出其他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1. 3.“大创计划”工作小组设在各学院,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各系主任及专家教授为成员,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大创计划”的各项校级活动,根据学校委托承担面向全校的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全面规划和组织开展院级的“大创计划”项目,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终期审查及学生成绩的评定。

第三章 项目申请人及指导教师条件

第七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一至三年级的学生为主,四年级学生可作为项目成员参与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立项资助对象是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实践具有浓厚兴趣,善于独立思考,有较强创新意识、科研精神和初步创业能力的学生。

第八条 指导教师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有一定的项目来源。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的教师不得担任指导教师。鼓励聘请知名学者、企业家、杰出校友、创业成功人士等担任兼职导师,指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团队,申请人一次只能参加1个项目的申报,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项目团队成员为3-6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

第十条 立项项目由学生个人或团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指导教师和项目团队负责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试验方法的设计、实验器材的选购、实施实验、分析数据处理,自主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可以跨院(系)对学生进行指导。每位指导教师每批次指导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或创业实践,为学生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每周至少与学生见面指导一次。

第十二条“大创计划”项目选题主要来源于教学、科研、生产、设计和管理等方面,应具有学术性、实用性、创新型和先进性等特点,以解决本学科及其交叉学科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与社会、生产、科研等实际相结合;与“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等学科竞赛相结合。校级“大创计划”项目完成期限为1年;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训练类项目完成期限为1.5-2年,创业实践项目完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项目团队按要求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由指导教师审查后,送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评审。经学院初评按照1比1.2的比例推荐,由学校复评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校级项目“大创计划”项目和拟推荐的市级“大创计划”项目名单。

第五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系统规划、分类实施、突出特色,动态管理,具体程序为:

1.教务处负责牵头制定学校“大创计划”项目相关配套政策,以确保各级“大创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纳入学校本科生教育教学体系。

2.相应职能管理部门协同教务处共同组织项目具体活动内容的设计,形成每学年的具体项目实施计划,编印项目指南

3.各学院组织学生进行选题,并做好初审工作,汇总学生选题情况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审查、复评,确定拟立项项目,在天津商业大学官网上公布。

5.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负责人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处四方鉴定项目合同书。

6.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项目实施需要核定并落实项目经费。

7.学院或有关受委托的职能部门根据确定的“大创计划”项目,组织学生认真填写项目立项任务书,并组织学生进行开题报告答辩。

8.学院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实施进程过半时进行中期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是否按原方案进行,学生投入项目的时间,目前的进度状况,存在问题等。学校将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对于进展缓慢的项目提出警告,并根据学生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支持。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不参与中期答辩的项目,将终止项目研究。

9.学院应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组织学生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10.各项目活动结束后,由学院或受委托的职能部门负责将学生参与项目活动的成绩及学分认定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进行成绩和学分的最终认定,并负责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成绩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1.学校设立“大创计划”专项经费,按校、市、国家三类项目分别予以资助。

2.每个项目设立专门账户,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报销程序:项目组负责人签名,指导教师审核,二级学院审批,计划财务处报销。

3.学校对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7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30%款项。

4.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5.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项目所需的实验耗材、元器件、图书资料、论文版面费、知识产权事务费、评审鉴定费、与项目有关的调研差旅费、复印费;创业实践类项目的相关产品制作、宣传费;参加学术交流会议费等。

6.项目结题后,如确因发表论文、发表作品、申请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等原因需延期报账的,可在项目结题后半年内持公开发表的项目相关论文、作品、知识产权申请、受理凭证及相关发票进行报销。

7.经费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天津商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天津商业大学大学生研究与创新训练用款及报销有关规定》等执行,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不得随意变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终止项目研究。

1.项目在执行期内因正当理由需进行变更的,需在项目立项的3个月内向教务处提交变更申请表,经审查后可适当进行变更;立项6个月后,项目组成员不得再进行变更,但可以退出或终止项目研究。

2.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3.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工作无明显进展,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将终止项目研究。

4.研究项目由于项目组成员自身原因而终止研究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5.项目未正常结题,由于项目组成员自身原因而终止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2年内不能再次申请项目;由于指导教师自身原因而终止研究的,项目指导教师2年内不允许指导新的“大创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 结题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级别相应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设计说明书、专利、产品实物)等相关支撑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2.学校统一组织验收,结题验收时学校聘请至少3位相关领域、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专家组,审议项目研究报告,进行现场测试和结题答辩,专家组根据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对所有项目进行公示并颁发结题证书。

3.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被要求限期整改和暂停经费使用,如仍不认真开展工作,限期整改不合格,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项目组学生由此获得的一切加分及荣誉。

4.学校鼓励学生公开发表研究论文、申请专利。通过本计划形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成果发布时须按项目级别分别注明:国家级、市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并注明项目编号及指导教师。编号规则为:年度+学校编码(5位数字)+3位流水号+项目类型标识码(国家级项目用G表示,市级项目用S表示,校级项目用X表示)。

5.项目结题后,“大创计划”工作办公室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大创计划”项目存档材料清单》要求做好项目材料归档工作,归档材料保存期为三年。同时,将项目验收结果及项目总结报告、相关支撑材料报上级部门备案。

6.为参加“大创项目”的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如实记录学生(包括负责人及成员)项目各阶段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各学院(系)为各项目组提供场地、设备方面的支持,全校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程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产学研实践基地、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众创空间等均应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开放,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做到保证使用,悉心指导。

第十九条 学校将“大创计划”列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取得学分并纳入研究与创新学分体系。

第二十条 项目达到毕业论文(设计)标准,经学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可按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作为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向学院答辩委员会提交并进行答辩,按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进行成绩评定计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表现优秀的学生加校内外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 激励机制

1.学校设立“大创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组织奖,对优秀指导教师和相关学院予以表彰与奖励。

2.学校设立“大创计划”优秀成果奖,每年对结题项目组织一次评选,对获奖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学校将优秀项目成果统一编辑成册;对获奖项目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进行交流与展示。

3.学生按计划完成项目并验收合格后,可获得“研究与创新”学分,学分按照《天津商业大学本科生获得竞赛与科研类学分的若干规定》执行。

4.积极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创新创业观、成才观;定期举行讲座、论坛、学术沙龙、研讨会等相关学术活动,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研讨与交流,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科研、校园文化有机结合,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5.学校将根据上一年度各学院完成项目的情况,对下一年的分配名额给予适当调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商业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津商大校发【20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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