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关于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03

津商大校发﹝2013﹞73号

天津商业大学关于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规定

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权威性和科学性,稳定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工作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办学特色等,提出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基本要求,经征求各学院(教学部)及有关部门意见,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下发至各学院(教学部)。

(二)各学院(教学部)根据教务处提出的原则意见和基本要求,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制定(或修订),并报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介绍:包括专业名称、学制、授予学位、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学生应获得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主干学科、核心课程、相近专业等。

(二)总时间分配:包括学历、实践环节安排、教学进程、考试安排等。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的工作要求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按学校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

(二)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时,专业所在的各学院负责与相关的课程归属部门进行充分协商、论证,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合理设置课程,分配课时,优化课程结构。

(三)各专业若需进行人才培养方案的整体修订,应提交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论证材料,说明本次修订的指导思想、目的、调整背景、参考资料及与原方案的比较分析。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完成,报学校审批。逾期未提交的,仍执行原人才培养方案。

(四)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进行局部调整时,由各学院(教学部)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填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调整。

(五)审批后的人才培养方案所列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学时、开课学期、考试安排,开课部门和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各学院(教学部)、管理部门要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对未按培养方案组织教学的部门,学校追究其管理责任,并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四条 附则

(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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