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本科课程考试试卷保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7

为保证学校本科课程考试的顺利实施,做好课程考试试卷的保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考试,是指我校本科生按培养计划规定所修的课程考试,市级、国家级考试参照其各项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条 学校本科课程考试试卷印制单位为教务处教材科文印室(以下简称文印室)。各教学单位及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到其它印刷单位印制试卷。

第四条 文印室承印本科课程非期末、期末考试试卷,如课程需要安排期中考试,需在教务处办理手续后,交文印室印制。

第五条凡参与命题的教师及接触试卷印制、保管等工作的人员都负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各科课程考试试卷命题前,各教学单位要与命题人员落实保密责任,对命题人员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 命题工作结束后,原始命题载体由命题教师保管,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纸质材料要即刻进行销毁。凡在计算机上进行命题时,均应采取断网操作;对于考前所出试题的电子存储载体(包括移动硬盘、U盘及光盘等)采取加密存储,严禁将所出试题与其他内容混存,导致泄密,应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保密。

第七条 拟定好的试卷(纸质或电子版)要由教师亲自送交文印室,不得以网络传输方式递交试卷原稿。

第八条文印室在印制试卷过程中要注意保密工作,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出入。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应专门存放,严格保密,事后及时销毁。

第九条试卷印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保密制度;

2.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第十条在试卷收取、印制、移交的整个流程中,送印方和承印方必须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妥善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试卷的印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命题教师按学校规定格式制作试卷原稿。原稿统一用B4版面,要求字迹清楚,并留出学生答卷的书写空白处。

2.命题教师填写《试卷印刷申请表》,写明课程、班级、份数、考试时间等信息,在学院(教学部)办理相应手续后,在考试前10个工作日将待印制试卷原稿送教务处教材科登记并当场校对无误后,由文印室签收。

3.如需要特殊加急印制的试卷,需经教师所在部门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后送文印室。

4.试卷印制完毕,文印室应将试卷放置试卷保密室内。

第十二条试卷领取人应在考试前2个工作日领取试卷。领取试卷时要做好清点工作,核对无误并在《试卷领取登记表》上签字。试卷领取人不准将试卷随处携带,应交所在教学单位专柜保存。

第十三条 办理试卷领取手续前,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带出文印室。如需考前检查印制完试卷的命题质量,需命题教师所在学院(部)教学秘书、教务处、相关部门等三人同时在场,之后做出质量检查结论。

第十四条课程考试前,教学单位应提前20分钟将试卷交给监考教师,并交代有关事项。监考教师应做好相应保密工作,监考结束后回收并清点试卷,连同监考记录表直接送交教学单位。然后,由教学单位负责把试卷交送阅卷教师批改。

第十五条在试卷的命题、印制、保管等环节中,如有泄密情况,应视情节作出及时处置。发生在考试之前的,由教学单位作出相应安排,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发生在考试之后的,应认定课程考试无效,教学单位重新安排考试。同时,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认定为教学事故的,按照《天津商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管理办法》执行;认定为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时间: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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