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大校发﹝2015﹞105号
关于公布《天津商业大学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和管理办法的决议,下发教育部文件《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
根据教育部文件和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现制定《天津商业大学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商业大学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商业大学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天津商业大学制作并颁发给本校学位获得者。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条 学位授予信息是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的相关信息,以及学位证书的主要信息,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
第三条 学位证书由天津商业大学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设计、印制。
第四条 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天津商业大学钢印)。
(二)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
(三)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四)学校名称,校长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五)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天津商业大学学校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学校自行编排的号码。
(六)发证日期(填写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五条 学位证书的样式及其变化情况及时报送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予以公告,宣布该学位证书作废,并将学位撤销决定及名单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在每次授予学位后30日内,将本次授予所有学位的相关信息、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决定及名单报送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学位授予信息备案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学位获得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经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要求进行更改。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校将上一学年度发放各类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情况报送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商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