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试 行)

发布时间:2018-01-03

津商大校发﹝2013﹞77号

天津商业大学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实习经费的管理,提高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率,本着“勤俭办学、合理使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学实习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经费是指由学校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付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中的认识实习、课程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项目的开支。

第三条 实习经费属专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每年预算安排的实习包干经费开支,不得超出标准。

第二章 实习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实习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实习指导教师及实习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以及接纳实习单位的教学实习管理费、参观费、实习基地指导教师讲课费、耗材费等。

1、实习交通费:指实习指导教师落实实习任务、实习师生往返学校与实习地点的交通费以及实习期间租用车船等费用。集中实习统一包车费凭据报销;指导教师交通费报销等同于教职工差旅费报销。

2、实习住宿费:实习期间的住宿费,凭注明住宿日期、天数、人数、单价等信息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正式票据或能证明真实性的收据报销。

3、补助费:指赴外埠实习期间,实习指导教师联系、检查、调研实习工作的补助金。补助费按照财务处规定的教职工出差补助领取。

4、实习管理费:实习单位向学校收取的实习管理费,由实习单位开据发票,学校凭票报销。

5、实习参观费:实习期间,学生在实习单位以外的场所参观费用,凭票据报销。

6、实习讲课费:支付给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讲课费(含参观时讲解人员酬金),支付该费用时需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实习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报销单》。

7、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实习基地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牌匾制作费等相关业务费用。

8、其他费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零星支出及耗材支出,凭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及支出明细办理相关手续后据实报销。

第三章 实习经费报销程序

第六条 实习经费需按预算开支,经学院院长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具体报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学院每年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年度本科生实习经费使用计划表》,由学院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到教务处备案。(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财务处、一份学院留存)。

2、学院按计划表使用实习经费后,相关票据经学院院长签字,到财务处报销。

3、实习期间,因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赔偿,不得报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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