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4

津商大校发﹝2017﹞102号

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明教育教学纪律,严格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和培养学生良好行为,明确学生权利和义务,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学生考勤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理论学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等各项活动,都要按时出勤,并遵守学校纪律。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急病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由他人代为办理。非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请假,特殊情况下必须在离校后24小时内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会同辅导员共同批准(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一周以上的须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的,应事先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连续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班主任会同辅导员共同审核同意后,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学院院长批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 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须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或主管学生的副书记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四条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等累计超过六周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含六周或三分之一),应报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请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院系报到。逾期两周(含)以上无正当理由未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上课时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或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迟到、早退不到15分钟者,累计3次作旷课1学时计,超过15分钟作旷课1学时计。

第七条 旷课计算: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生产实习、金工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第八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情况达到连续两周者,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 对旷课学生的具体处分程序和申诉等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017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Copyright©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天津商业大学教务处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