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本科生获得竞赛与科研类学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23

天津商业大学本科生获得竞赛与科研类学分的若干规定

暂无2017-10-230津商大校发﹝2017﹞93号

天津商业大学本科生获得竞赛与科研类学分的若干规定

为提升我校学生科研水平,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对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或科研活动,取得成绩者,计一定的选修课学分。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参加政府举办的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经认可的专业权威比赛,获得国家级奖励者,一等奖计5学分,二等奖计4学分,三等奖计3学分;获得省部级奖励者,一等奖计3学分,二等奖计2学分,三等奖计1学分。

获奖等级按最高项计,不重复计算。

第二条进行学术研究,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者:一般学术期刊每篇计1学分,核心学术期刊每篇计2学分,SCI、SSCI、EI、A&HCI、CSSCI等高水平学术期刊每篇计3学分。

第三条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者,项目完成并通过结项:国家级项目负责人,计4学分;项目参加人,计2学分。市级项目负责人,计3学分;项目参加人,计1学分。校级项目负责人,计2学分;项目参加人,计1学分。

第四条获得国家专利授权:(1)发明专利,独立发明人计4学分。合作完成的,第一发明人计4学分,第二发明人计3学分,第三发明人计2学分,第四及后续排名发明人计1学分;(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独立发明人计2学分。合作完成的,第一发明人计2学分,第二及后续排名发明人计1学分。

第五条取得职业资格证、专业认证者,计1学分。符合《天津商业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此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生参与本专业学科竞赛与科研所获学分计入专业选修课学分,参与其他专业学科竞赛与科研所获学分计入全校选修课学分。

第七条学生评计竞赛与科研类学分累计不超过5学分。

第八条竞赛与科研类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评计,填写《天津商业大学本科生竞赛与科研类学分认定表》,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考评计本科生竞赛与科研类学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天津商业大学本科生竞赛与科研类学分认定表

2017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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