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3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的通知

暂无2018-01-030津商大校发﹝2017﹞101号

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

第三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四条取得天津商业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本科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考试,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均应依据本办法处理。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与实施部门

第五条考试违纪和作弊均属于考试违规行为。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和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

本条规定的期限,自考试作弊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学校、教务处和各学院为考试违规处理的实施部门。通报批评由考试违规学生所在学院决定,报教务处备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考试违规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和开除学籍处分,由考试作弊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

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的适用

第九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在统一提供草稿纸的课程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二)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

(三)未通过选课或未经任课教师允许,擅自参加考试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十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并当场给予警告,警告无效者,取消考试资格,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一)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四)企图偷看或为他人偷看提供条件的;

(五)课桌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在考场或者考场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八)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的;

(九)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十)违反有关考试规定,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十一)其他应当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十一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一)因考试违纪受严重警告处分期间再次考试违纪的;

(二)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在课桌、身体、衣物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三)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一)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处分而再次作弊的;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四)携带具有存储、发送、接收等功能的信息设备;

(五)经监考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六)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答案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因考试作弊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应予以开除学籍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提高成绩等级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四)其他事后查实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 考试违规的认定

第十五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以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巡视人员所判定的事实为依据。被举报者,通过学院和教务处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六条监考人员在考试现场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的要立即纠正;

(二)查处考试违规行为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送交考场办公室;

(三)对考试现场违规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送本考区考场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请相关学院领回学生;

(四)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如实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登记表》,载明学生违规行为的事实,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监考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所登记内容。

第十七条考场巡视人员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教师在评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面说明材料(连同物证)报所在学院,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被他人举报有考试违规者,教务处和学院(教学部)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作弊行为进行认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考试违规学生所在学院要对考试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要求学生本人写出考试违纪或作弊事实的书面材料。

学院应在核实考试违纪事实后,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一条考试违纪或作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的,相关学院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交延期处理申请。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实施部门必须查明事实,及时处理;对于违反考场纪律事实清楚,但拒不认错、态度恶劣,可以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违规的处理程序和申诉等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017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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