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教学活动加强学风建设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24

津商大校发﹝2016﹞112号

天津商业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学活动、加强教风建设

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教学活动,加强教风建设,切实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部)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教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教风建设全面负责,学校将教风建设成效作为考核学院(部)教学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任课教师为课堂教学及实验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对课堂教学及实验教学纪律、授课内容、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学生,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关于教师师德的要求。

第四条 教师在各类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和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构成教学事故的,严格按照《天津商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教师应认真填写授课计划,拟安排的单元测验、期中考试等各项教学环节在授课计划中均应有明确体现。

单元测验、期中考试可按授课计划的安排占用课堂时间。

课堂练习占用一节课的时间达到二分之一的,在授课计划中应有明确体现。

教师在授课计划中将答疑作为其他教学环节进行设计的,应明确注明答疑的时间、地点,并严格按照授课计划安排答疑。

教师应严格根据授课计划安排教学进度,不得提前结束课程。

第六条 教师不得无故缺课、调课、停课、由他人代课。确实需要调课、停课、由他人代课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的课程,不得调课、停课。非第一周开课的课程,第一次课不得调课、停课。

教师调课、停课的原因应正当合理,因参加学术会议调课、停课的,须有正式的会议通知;因病调课、停课的,须有医院的诊断证明。教师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前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或没有医院诊断证明的,应在事后补交医院诊断证明或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教师一个学期内相同一门课调课、停课不得超过两次。调课、停课须经学院(部)审批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因特殊情况确需第三次调课、停课的,由学院(部)上报教务处审批。

教师按规定办理停课手续后,必须安排补课,补课的时间、地点应在补课前三天,经过教师所在学院(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教师应提前到达教学所在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地,在上课铃响前做好上课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教师进入课堂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举止得体。上课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或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

第九条 除课程性质决定教师须坐下授课以外,教师原则上应站立授课。因疾病等特殊情况无法站立授课的,须将相关情况事前报学院(部)教学秘书备案。

第十条 教师授课内容应达到质和量的统一,具有科学性以及与所承担的课程有直接相关性。

第十一条 教师上课伊始,应明确向学生说明本课程的考核方式以及出勤、作业、实验、单元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等在总成绩中的比重以及课程的总体要求。

为确保平时成绩的公开、公平、公正,教师原则上应在学期末最后一节课公示全体学生的平时成绩。因实验课等特殊原因在最后一节课尚未统计完平时成绩的,应于考试前完成平时成绩评定,并允许学生查阅。平时成绩在考试前须报所在学院(部)教学秘书备案,并不得再行更改。

第十二条 教师应加强课堂考勤,将学生出勤纳入平时成绩考核中,并作为期末考试资格审查的必要考量因素。

学生在一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中累计缺课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可取消其考试资格,学期成绩以零分计。学期期末考核前,任课教师列出不准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并附相应的佐证材料,一式两份报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院上报教务处一份备案。

第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课堂管理、注重提升课堂效果,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应用多媒体教学课件的教师,应注重与学生的互动与交流,不得仅仅对课件进行宣读。

教师所制作的教学课件,不得完全复制教材上的主要内容,或将各种文本格式文件直接充当多媒体课件进行教学。学院(部)应制定适合本学院(部)的多媒体课件标准,并据此对教师的教学课件质量进行审查和考评,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每学期补考工作,在监考、阅卷、成绩登统、试卷装订、存档等环节,要严格按照期末考试各项环节的要求进行。学校对补考试卷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加强对全校选修课的管理。达到选报人数的选修课,学校随机进行抽查,如一学期内出现两次学生出勤率低于二分之一的,该门课程在以后的学期将不再开设。

第十七条 将教学公开课作为学院(部)常规性工作。各学院(部)每学年均应组织开展教学公开课,主讲教师以教授以及学生评教排名位于前20%的教师为主。通过教学公开课,总结教学经验,努力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院(部)应加强外国文教专家教学工作的管理,严格审定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计划和教材(包括原版教材、参考书、影视及其他与教学相关的资料)。

学院(部)建立外国文教专家听课制度,定期深入外国文教专家课堂进行听课,评估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对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言论、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或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国文教专家,严格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工作态度不够端正、备课不认真、授课不负责、教学效果差的教师,给予批评教育。对教学态度不端正、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的教师,按《天津商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规定,将其调离教学岗位。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做出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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