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10-24

津商大校发﹝2016﹞34号

天津商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核心和关键,是实现教育目的、贯彻教育方针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明确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职责,培养优良教风,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使教师的教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和人才培养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章 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做到爱国守法。

第三条 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用良好的教风影响学生,教学相长,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做到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和了解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既要通过本学科教学开展富有成效的科研工作,又要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做到严谨治学。

第五条 教师在教学中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树立全面素质教育思想,促进和帮助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因材施教,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不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凡来校任教的青年教师,都必须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岗前培训和教学实践培养,获得相应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并通过教学验收获得教师教学合格证书。

第七条 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特殊情况不符合主讲教师岗位资格的教师,须经院(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核、学校批准,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第八条 首次担任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主讲前,应担任一定时期的助教工作,由所在系(教研室)审查教案和教学准备情况,试讲并经院系领导或同行教师评议认可后方能任课;能够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准确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和重点、难点,熟悉教材并积累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和相关知识;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熟悉主要教学环节。

第九条 教师在搞好课堂教学的同时,还须承担各类实验、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研究生学位论文等教学实践工作和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科研训练、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

第十条 教学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生课程,且授课学时总计不少于64计划学时。

第三章 课堂教学规范

第十一条 教师要认真研究人才培养方案,了解所授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所授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处理好所授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十二条 教师要认真研读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各章节的重点和难点。

第十三条 教师要精心备课,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科学、先进、系统。认真组织教学内容,撰写教案和讲稿,教案要目的明确,体现教学内容的深度与广度、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的优化组合、教学手段的选择与应用。讲稿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分章节或专题撰写,注重收集、积累国内外最新学术成果及典型实例,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填写授课计划,根据授课计划安排教学进度,认真负责地上好每一节课。

第十四条 教师上课伊始,要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以增加师生间的了解,建立好师生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教师要维护好课堂秩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要简明扼要地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和基本内容,说明在本课程教学中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等在总成绩中的比重,以及课程考核方式。

第十五条 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与广度,讲清教学内容中的重点与难点。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注重扩展和更新教学内容,实事求是地评述各种学术思想和学术观点,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课堂讲授要注意使用合理的教学方法,提倡研究式、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努力提高讲课艺术,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充分与学生进行交流,用渊博的知识、深厚的学术素养和高超的教学技巧来吸引学生,力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十七条 讲课力求语言表达准确、简炼、生动,板书和多媒体教学有机结合、清楚规范、设计合理。根据课程特点采用教具、图表、幻灯、录像、CAI 等多种教学设备辅助教学,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 要随时注意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在讲课中进行调整,讲求教与学互动沟通。

第十九条 教师要组织好课堂讨论,精心设计课堂讨论的次数和每次讨论的题目,指定阅读书目,要求学生写好发言提纲。既要引导学生理解、消化基本的教学内容,又要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特别是具有创新性的观点。

第二十条 讨论课要在教师的指导下有组织地进行。讨论题目为课程基本内容中理论性、综合性较强且可以激发学生深入思考和尽可能联系实际的题目。题目要在讨论前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做好准备。

第四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规范

第二十一条 教师有进行辅导、答疑的责任。辅导、答疑可采取集体辅导或分散指导的方式进行,也可利用网络进行辅导答疑,任课教师需向院系部提交答疑时间、地点,按时作好辅导、答疑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辅导答疑中遵照因材施教的原则,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重点辅导帮助。

第二十三条 专职辅导教师应当全程跟班听课,了解教学内容,学习讲课方法,配合主讲教师做好辅导、答疑等工作;教师应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依据每门课程的性质布置适量的作业或课外练习,明确提出作业内容、次数及交作业时间。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指导课外练习。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作好书面记载,按规定记入学生平时成绩。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应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独立完成作业。

第五章 课程考核规范

第二十六条 所学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要严格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一般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如用其他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30%,期末卷面成绩占70%,如需调整比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按《天津商业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命题、打印、校对、印刷、试卷保密、评阅试卷、试卷分析和成绩评定与登统等工作。

第三十条 每位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监考工作,并按照《天津商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地完成任务。主考和监考教师要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做好准备工作。在考试前要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以及有关要求,特殊考试要说明规则。教师要认真监考,做到“五不”,即不聊天、不看书、不瞌睡、不离开考场、不使用手机。

第三十一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对拒绝接受监考教师指令或有违纪、作弊苗头的考生,应当场给予警告并予以纠正,警告无效者,取消考试资格。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物证令其退出考场,同时对作弊主要情节做出明确记载,并及时将考生和作弊相关材料交考场办公室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六章 实践教学规范

第三十二条 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明确本实验课的总体安排及每个实验的目的、要求及实验内容。

第三十三条 认真准备实验,预先检查、调试实验设备、仪器及药品的准备情况,重要实验应提前预做。

第三十四条 实验课上课前要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做好安全教育。讲解实验要求简明扼要,实验中应仔细巡视学生的操作情况,认真指导并及时纠正错误,不得离开实验室或做其它无关事情。

第三十五条 按时上实验课,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动实验课时间或增删实验项目。

第三十六条 认真及时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对抄袭、涂改实验数据,不认真做实验的学生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直至重做。

第三十七条 根据实习环节的目的要求,制定实习实施大纲,并负责向学生宣讲;实习前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做好实习各关键环节的指导工作,要保证一定时间对学生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十九条 实习过程中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要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

第四十条 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安全、健康与生活,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通过实习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

第四十一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实习要求,严肃认真地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实习结束时,参与组织汇报交流工作,并做出指导工作小结。

第四十二条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要参与编写选题指导、选题目录,供学生进行选择。

第四十三条 指导学生确定题目,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提出具体的要求,指定主要参考资料。对多人承担的题目,应让他们既参与总体方案论证,又有符合工作量要求的独立完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 审定学生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量,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严格要求学生。

第四十五条 指导学生正确撰写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并写出评语。

第四十六条 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四十七条 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应指导研究生进行论文选题,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负责修改、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做出评价,并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七章 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与教学研究

第四十九条 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文化活动,热心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五十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课程组、教研室或教学系的教学研究活动,探索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积极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材建设,研究教书育人的措施,申报教研项目,撰写教学研究论文,参加各种形式的教学研究讨论会,培育和申报各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各教学单位要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教师应认真执行教学大纲,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力求教学内容的科学严谨、完整统一。

第五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执行教学大纲的前提下,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得在授课、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发表与教学无关的言论,不得出现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的宣传活动。

第五十三条 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准备。进入课堂要衣着得体,仪态端庄,举止文明;上课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

第五十四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应当按照课程授课计划和课表安排的地点和课程进度进行授课,未经批准,不得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无故提前下课和离开教室,更不得提前结束课程。

第五十五条 教师对学生无故缺课、不交作业、上课迟到等现象,不得采取不作为方式,要及时进行管理、教育,尽职尽责。

第五十六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出现《天津商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管理办法》中所列其他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行为。

第九章 教师的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教材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师,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教学质量反馈制度,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 学校将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老师。学校将教学考核纳入教师职务聘任中,作为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第五十九条 对工作态度不够端正、备课不认真、授课不负责、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拒绝接受教学任务、教学态度不端正、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的教师,将其调离教学岗位。

第六十条 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以及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于其他不遵守教学工作纪律,不执行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教师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天津商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章

第六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我校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成人教育等各层次教学工作的全体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经2016年4月15日第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做出的相关规定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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