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03

津商大校发﹝2013﹞90号

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其他办学形式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体现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悔改,态度较好者。

(二)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情节及后果轻微者。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三)以往受到处分而再次违纪者。

(四)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者。

(五)隐瞒事实,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订立攻守同盟者。

(六)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违纪群体为首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减期(至少半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等解除处分后再发毕业证。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无不良表现,可按期解除。表现突出者,可以提前解除。在处分期间再次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但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特别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或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罚但被司法或公安机关羁押七日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者,七日(含七日)以下,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七日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前款所列举行为,涉及金额未达300元,经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及悔改表现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无论是否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策划、肇事或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对造成严重后果者(指严重伤人或财产严重损失,以下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等)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污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经公安机关伤情鉴定为轻伤或轻微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参与打架者,有事实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公安机关伤情鉴定为轻伤或轻微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出具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隐瞒事实,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肇事或参与打架者本人犯此款加重处分。

(五)提供、使用凶器者

1.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中使用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为他人提供凶器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打架中使用凶器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他人来校打架滋事,或参与团伙在校外打架滋事起主要作用者,或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同时犯有上述两项以上过错者加重处分;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或主动以财物或其它方式劝对方“私了”者,一经查实加重处分。

(八)对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斗殴者,不但要承担受害者的医疗、医药费用和治疗期间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而且要赔偿受害者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第十二条 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在学生宿舍内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在考试、考查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的处分意见参见《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影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参见《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500元以下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价值500元以上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按规定处理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八条 违反《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宿舍内私拉电线,违章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各种电热设备或其他用具、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带头起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在宿舍内留宿他人者,根据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向宿舍楼外投掷燃烧或其它物品,损坏公共消防设施,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因吸烟、使用明火或使用违禁电器及其它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私接电线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园因酗酒滋事,乱砸酒瓶等物品,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扰乱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相关条款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允许,参与或组织以经营为目的活动,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广告海报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盗用组织名义,进行经商或其他活动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其他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诬告、陷害或恐吓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弄虚作假,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伪造证件及代用金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在综合测评及助学金、贷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私刻伪造公章、他人印章,伪造教师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执行和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审批及报批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二)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各学院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各学院配合教务处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各学院配合保卫处进行调查。在调查和处理中,学生所在学院要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调查的内容如下:

1.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人员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

2.提取书证、物证;

3.勘验和鉴定。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经学院领导批准。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处、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备案;

(四)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处、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做出处分决定,报校分管领导批准;

(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处、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提出处分意见,由校长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

(六)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要包括:1.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处分登记表;2.违纪事实材料;3.相关证明材料(需由证明人签名或单位盖章);4. 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定和检查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时限

学生违纪后,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开始调查,尽快查清事情经过,并收集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研究并确定处理意见;对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学院和职能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校。

第二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做出后,学校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

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学院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告或者通过邮政特快专递进行邮寄送交并做好记录,同时根据管辖范围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学生处备案。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按《天津商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的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被处分后相关事宜

(一)所在学院应对受处分的学生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考察。

(二)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后二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生源地。

(四)受处分者,在一年内取消获得奖学金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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